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4-05-27 点击数:

关于印发《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修订)》的通


校政字【2023]82023111


学校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制度,严格基本建设办事程序,经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研究,修订了《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办事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基本建设工作科学民主决策,加强对基本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应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校园总体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投入使用所遵循的工作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校园总体规划编制:建设规划与投资计划编制;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报发改委进行立项、可研审批;办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专业分包及大型设备采购招标:办理规划许可证与施工许可证;办理消防、人防及建设质量监督手续;进行施工过程中监督管理、治商变更认证投资支付;组织各项检测、验收及办理竣工移交事项;办理工程结算及结算审计大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办理竣工备案、图纸资料档案移交等。


第二章 基本建设的组织管


第四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相应的校园基本建设管理职责。

第五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在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如下职权:按照国家、地方基本建设政策、法规、程序,负责校园建设文件、资料的准备和手续报批工作;负责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与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中甲方供应材料和设备的考察、认定工作,负责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招标的技术资料的审定工作;负责校园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负责协调有关校园建设方面的对外关系,工程款支付、竣工验收、决算等工作。


第三章 校园总体规划与校园建设规划


第六条 校园总体规划是指导校园基本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单体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学校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以及地方规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及时编制和修订校园总体规划。校园总体规划应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环保、节约型校园。

第七条 校园总体规划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编制,按照科学化、民主化的要求,广泛征求校内外有关各方专家意见,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确定上报方案,校园单体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校园总体规划。

第八条 校园建设规划是学校中长期基本建设的计划,基本建设规划的制定要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立足眼前,兼顾长远,科学测算办学需求、资金筹措能力,合理规划建设项目,A

第十条 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根据学校实际用房需求,提出建设项目意向,教学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使用部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对拟建项目的使用需求、功能定位、配套设施、设备要求建设规模、建筑标准定位等进行项目论证并提出详细的项目建设论证报告。按照“三重一大”的原则,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在1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党委会审批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 完成校内立项后,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根据项目论证报告组织编写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发改委等上级部门批准,正式立项。


第五章 建设项目的设计与方案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单项工程设计,一般应按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对于一些小型工程,可按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二个阶段进行。设计深度和质量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第十三条 设计审批的程序和方法。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应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通过;使用国家资金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经发改委组织的专家组论证通过,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应组织设计单位和学校使用部门进行有效的对接和沟通。使用单位应在论证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使用要求,以书面形式并由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提交给校园建设与管理处作为设计单位深入设计的依据。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要求,若使用单位提出的属于使用需求、功能定位、配套设施与设备、建筑标准等方面的变更金额较大,应按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交付后,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应及时组织进行初审验收可以通过第三方优化设计,对缺图、缺项及未达到设计要求的部分提出书面通知,送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完善后,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图纸审查和消防审查,设计单位需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合格,不得使用。批准生效的设计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任意变更。如确属于使用需求、功能定位、配套设施与设备、建筑标准等方面需进行重大修改,亦按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管理及招标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确定若干工程咨询公司作为我校的工程预算编制候选单位。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招标前,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委托工程咨询公司编制工程清单预算,由财务处评审后出具招标控制价,该结果作为学校招标决策的依据对于重要工程,为了提高预算的可靠性, 经学校研究同意,可视具体情况选择两家咨询公司背靠背进行工程预算。

第十八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应每年对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择优汰劣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主管校领导统一领导,招标文件(含公告)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提出招标资质及技术要求等相关建议,由采购办负责审核实施。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明招暗定、暗箱操作;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限制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经财务处采购办批准,在其监督指导下,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可以自行组织评审小组对以下项目采用询价等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1)3万元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设计、监理等;

(2)3万元以下的小额设备材料的采购;

(3)经采购办批准的一些特殊项目;


第七章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各类基建工程合同。

第二十三条 签订基建工程合同的依据(1)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2)建设单位招标文件(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4)经学校批准的立项报告(5)中标通知书。

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工期;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进度办法;竣工验收;竣工图文资料提交要求;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起草,起草合同叙述要清楚严谨、合同签订前,合同文本由财务处、审计处、合同管理部门、法律顾问、造价、监理单位相关专家参与讨论审核并在合同会签表(附件1)署意见。对会签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完善。

经办人将合同与合同会签表一并送交基建资料室并办理签收手续,资料员按规定进行存档,并由经办人通知相关人员到基建档案室签领合同,并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基建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合同由经办人填写《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合同签订审批表》(附件2),分别由该项目工地代表、科室、主管副处长、处室领导、主管校领导、校长签署意见;合同由主管基建校领导进行签订,其中50万元以下(50)可由处长签订合同。

                   

第八章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实施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依法取得合法手续,办理规划、施工、消防等许可证件,严格禁止违法建设和违章建筑。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科学合理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不得盲目压缩合理工期或拖延工期,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施工规范盲目抢工。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并派驻工地代表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项目负责人和工地代表必须熟悉其管辖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必须经常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现场管理和监督,严把质量关。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执行施工各项相关制度规定。项目负责人和工地代表为终身责任制,工地代表全权负责施工现场的技术管理、协调各专业工程之间的设计施工,以及相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控制质量、进度、投资、履行安全文明管理的监督职责。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和工地代表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监督施工单位做到按图施工、按规范施工、按质量标准施工,并严格按审批权限进行签证。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学校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和工地代表应对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和安全管理职责进行监督落实,监理单位保证按规定履行项目监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行现场周例会制度,应每周召开由施工方项目经理、监理方总监理工程师、建设方工地工程技术人员等相关管理人员参加的工程现场例会,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九章 建设工程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现场发生经济签证时,严格遵守甲、乙、监、设“四方”会签制度。

第三十三条 甲方工地代表进行现场签证时,需填写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统制定的《工程现场签证审批单》(附件3),要详实记录签证内容(时间、部位原因、工程量、简图等),工地代表、乙、监、设要对签证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负责。未经验收的签证,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覆盖和隐蔽,否则隐蔽工程变更部分一律不承认工作量,不能进入决算。针对复杂问题、关键环节、专业性较强的签证事项,必要时召集专家进行论证。

现场经济签证工作流程

校内流程:(1)工地代表将材料报送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基建科、处长、校领导审批,(2)学校盖章(1份原件留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基建科编号保存,同时发给施工方、监理方复印件各1)

校外流程(1)建设单位下达书面变更指令;请监理、审计咨询勘察现场;施工单位按指令施工;施工完毕,请监理、业主代表现场测量;对测量数据进行整理,打印,测量数据,参加单位共同签字确认。由施工方具体填写办理,填写1份签证内容原件(签章),同时附上签证预算以及签证中需要认价的材料清单:(2)报送监理方确认、现场总监签章;(3)报送工地代表等审核、确认、签字签证相关资料,交由审计处核验,核验结果做为最终结算依据。第三十四条现场经济签证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进行。造价在3万元以下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领导审批,造价3-10万元,由主管基建校领导审批;造价在10-100万元,由主管基建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审批。


第十章 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行工程变更有以下情况时,方可进行变更:(1)在施工中由于现场条件的变化;(2)国家政策、法规的改变;(3)设计缺项或图纸会审中发生的变更;(4)由于学校、使用单位提出的优化设计要求等。针对复杂问题、关键环节、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必要时召集专家进行论证。

变更工作流程:甲方工地代表、监理对照图纸与设计院结合,提出书面变更方案→设计院出具正式的设计图纸一委托施工方做出变更预算一监理、造价单位对变更预算进行审核一根据变更造价,工地代表提交变更通知单→基建科、主管工程副处长、处长签字一主管基建校领导签字(按照权限逐级审批)→下发给施工单位并监督实施。

变更的相关资料,交由审计处核验,核验结果做为最终结算依据。

第三十六条 变更项目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进行。造价在3万元以下,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领导审批,造价3-10万元,由主管基建校领导审批;造价在10-100万元,由主管基建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审批。


第十一章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分部工程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分部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机构收到分部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

3.项目管理单位将确定的验收时间、地点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4.召开验收会议:a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工作大纲;b听取参建单位情况汇报,其中施工单位应准备施工管理工作报告;c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d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e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f验收工作组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组织设计、勘探、施工、质监站、监理单位、学校竣工验收小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学校竣工验收小组由主管校领导、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以及相关使用单位等部门人员组成。监察室、审计处等作为监督方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对于总包单位含有电梯、消防工程等特殊工程施工内容的,总包单位还应在竣工验收前取得电梯和消防工程验收合格证。属于学校分包的电梯、消防、人防等特殊工程应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组织分包商取得相应的验收合格证,

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应及时与使用部门进行移交和投入使用,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因学校客观原因,造成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相关使用和业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接收手续,实施管理,避免导致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及责任事故。

第三十八条 移交工作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牵头,使用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接收。建设项目移交时,应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发现的问题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时落实整改。

大型专业设备(如中央空调、电梯等)应由有资质的技术人员维护使用,技术人员可提前参与设备的调试。消防和人防等特种设施应配备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的法规对消防分区、消防设施、人防设施等进行管理维护,不得随意改变。房屋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必须变动的,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对此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即进入质量保修阶段。在质量保修期间内所有报修的问题应报到物业管理单位统一登记分类,然后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组织后勤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单位对报修的问题进行甄别,凡属于建筑安装的质量问题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保修。凡由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由后勤服务中心处理。


第十二章 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工程计量支付的依据、范围

()工程计量支付的依据是合同协议书、工程量清单计量则、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说明、设计图纸、工程变更令、经建设方批复的复核后工程量清单、有关计量支付的会议纪要等。

()工程计量支付的范围是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经批准的变更工程等内容。

计量支付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熟悉合同文件、施工图纸,掌握计量支付的依据范围、计量周期、流程等相关内容。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应完成清单复核工作并经监理人、咨询单位建设方审批后,作为项目中期计量的主要依据之一。

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后按询标回复要求完成清单复核。学校技术部组织审定并批复工程量清单复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已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按合同文件约定的周期计量。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工程进度调整计量周期。

承包人每期上报计量时必须编制计量台账(电子版)、工程量确认单、支付月报及附表、并随每期计量一并上报至监理人、跟踪审计单位、项目办。

计量资料一式4份,监理人、造价咨询公司各1份,承包人1份,建设单位1 份。

工程计量

工程计量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约过程中,对参建单位当期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作进行的计量,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按月进行计量,跟踪审计、监控量测、试验检测等按季度进行计量。

1.每月 20,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工程量的《工程量确认单》及有关资料;

2.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确认单》及有关资料后,2日内完成工程量审核;

3.监理人审核意见报建设方委托的跟踪造价咨询单位,跟踪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现场核实,跟踪造价咨询单位3日内完成工程量审核;

4.跟踪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完成后报建设单位项目技术部人员复核;

5.经建设单位项目技术部人员复核后,报建设单位项目技术部负责人审核审批。


第十三章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设立基建档案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郑州市建设工程文件材料整理和档案移交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建设档案资料进行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并接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项与基本建设有关的文件、合同、图纸、图表及声像(包括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等,必须送基建档案室保管存档。

第四十三条 当地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对基本建设的各种书面文件、批复、函件等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进行登记,登记后的文件及时交有关领导签阅批示,有关部门按领导批示具体办理,并及时返回基建档案室存档。

第四十四条 基建档室做好建设项目档案的保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向外泄漏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机密资料文件的内容,对泄密造成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基建档案室要严格规范各类文件、技术资料的借阅手续。提高技术资料的利苤建档案室要做好各类档案的防水、防火、防盗、防霉变等安领导批准。

第四十六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要对竣工验收工程,及时整理好全部归档资料,并送学校档案室按规定归档。

第四十七条 基建档案室要做好各类档案的防水、防火、防盗、防霉变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章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总、分包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建设单位规定及时向监理单位报送完整的资料。

工程结算条件:(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整改验收报告;(2)提交完整竣工资料;(3)加盖有公司印章工程竣工结算书。

工程结算依据: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的竣工造价以及所依据的技术资料、结算单、按照职权经学校认可的设计变更单、签证单、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考察材料价格单、投标文件、承诺书等。

工程结算审核完成之后,按规定向审计部门报送进行审计,使用统一的基建修缮工程送审()承诺单(附件4)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竣工工程结算的办理,财务处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十五章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控制办法


第四十九条 基建财务必须严格遵照财政部《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和《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第五十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应按照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进度计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财务处应根据学校筹资能力及年度预算安排审核确认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执行。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基建合同管理制度,按建设项目编制合同目录,建立合同支付台账,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保证学校利益不受损害。

第五十二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必须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阶段和支付方式进行支付,支付对象应与合同签署单位名称一致,并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基建款项支付要严格执行学校的支付程序。

工程预付款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数额执行,数额较大的预付款支付应要求对方提供预付款保函,施工方缴纳数额相等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

第五十三条工程结算款支付必须经过审计,未经审计不得支付,结算审计前应留够尾款,防止超额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齐全,一般应付至合同价或产值的80%;工程决算审计完成后,一般应付至审定价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

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尽快进行工程结算和结算审计工作,竣工决算报告经上级批准后及时办理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手续。

第五十五条 质保期到期的工程,由施工单位出具退还质保金申请书,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定参加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关于建设项目的决策会议。

第五十七条 基本建设招标(谈判)活动、施工单位考察和材料考察工作,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全过程监督。

第五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与竣工决算按规定报送政府审计部门审计或学校审计处进行审计。

第五十九条 为实现对基建的全过程监督、提高基建工作效率,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应指派人员负责对基建工程的监督工作,参加学校基建工作指挥部的工作会议。


附件:

1.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合同会签表

2.工程签证审批单

3.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基建修缮工程送审()承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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